關於協會 ABOUT US
德國作家赫塞在《階段》這首詩中寫道:
「生命中的每個階段,每個開端都蘊藏著一種神奇力量,它將保護我們,並幫助我們生存下去。」我們的協會也有著一股神奇的力量,在推向永續發展的未來道路上,能量就來自你們年輕人,大家拭目以待!
協會章程
彰化縣田尾休閒農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彰化縣田尾休閒農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宗旨: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田尾及其周邊為發展區域,運用農業生產、分享農民生活經驗、促進自然生態、尊重生命為原則,結合『四生一體』的農村資源,以農業經營為根本,提供資訊交流教學平台、藉由活動交流,推廣農民發展園藝經驗分享為主題之休閒觀光旅遊。提供國人享受休閒生活、園藝體驗文化、從事環境教育、食農教育、園藝治療,促進身心健康的機會,以達到提昇農民收益、維護並升級本農村環境與健全農村永續發展的目標。
第 三 條 本會以彰化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第 四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社會價值:
(一)強化休閒農業回饋鄉里、文化傳承、環境教育、城鄉交流、青農回鄉、促進身心健康等社會價值。
(二) 推動低碳旅遊服務觀點,推廣綠色農場理念。
(三) 促進鮭魚青年回鄉貢獻相關經驗投入,穩定農村社會人力結構。
(四)擴大國際視野,促進國際交流合作,發揮國民外交。
二、產業發展:
(一) 協助輔導初級農業轉型升級為休閒農業,提高園藝產品附加價值。助產業發展,提供優質的休閒生活空間。
(二) 扮演產業與政府溝通的橋梁,引導政府政策與公權力改善產業發展環境,提供優質的休閒生活空間。
(三) 協助辦理休閒農場之申請,協助通過服務品質認證及服務識別系統,建立休閒農場品牌價值。
(四) 發展多元化休閒農業服務產品,符合多元目標市場。
(五) 進行區內產業SWOT分析與趨勢分析,引導休閒產業發展方向。
三、人力發展:
(一) 辦理休閒農業職能訓練課程(包裝行銷/產品設計/方案規劃/美學提升/裝置藝術)等等人力資源發 展工作。
(二)辦理產學合作活動,建構知識交流平台。
四、整體行銷:
(一) 成立休閒農業知識與資訊網路平台,進行網路行銷整合。
(二) 與相關團體進行策略聯盟,辦理整合行銷與市場開發工作。
(三) 整合農業與觀光資源,開發國內國際旅遊市場,擴大市場規模。
五、其他:
其它與農村文化、農村生活、農業旅遊、生態教育等其他休閒農業產業發展之相關工作。
第 五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設籍或工作於本縣轄區,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
,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設籍或工作於本縣轄區,贊同本會宗旨之各機關、機構、學校及團體者,填具入會申請書者,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1~2人,以行使權利。
三、贊助會員:凡非設籍或工作於本縣轄區內,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或機關、機構、學校及團體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會費,為贊助會員。
四、永久會員:凡設籍或工作於本縣轄區,贊同本會宗旨之之個人或機關、機構、學校及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一次繳納10年之常年會費後,即不必繳納常年會費之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但贊助會員無前項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利。有投票權之會員,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其選票無效。
會員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
第 八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如未依期繳納會費達一年以上,經公文催繳逾三個月仍未能如期繳納會費者,得經提請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並提報會員大會議決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十三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唯理監事改選日之前一次理事會議不執行新加入會員之審定。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一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電子方式(包括 E-mail、Line或其他通訊軟體、網路硬碟傳輸等)或傳真等方式通知,但須主動確認為有效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
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會員大會之開會方式不得以視訊會議為之。
第廿五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如本會有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應以民法53條規定,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依前項本會之解散應以民法57條規定,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廿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得以視訊會議為之,其理事或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但如涉及選舉、罷免事宜,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電子方式(包括 E-mail、Line或其他通訊軟體、網路硬碟傳輸等)或傳真等方式通知,但須主動確認為有效通知。
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廿九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臺幣2,000元,應一次繳納。
二、常年會費:每年新臺幣2,000元。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事業費。
七、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卅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達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卅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 民國112年 07月 07日第 二屆第 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彰化縣政府112年08月15日府社發展字第1120312562號函准備查。
組織成員
會員人數統計 / 個人會員簡明表 / 團體會員簡明表 / 贊助會員簡明表 / 第二屆理監事名單 / … 閱讀全文
申請入會 Welcome
TWLAA 田尾休閒農業協會入會申請書
註:入會申請表 有*號 為必填資料… 閱讀全文
彰化縣人民團體立案證書
團體名稱:彰化縣田尾休閒農業協會
成立日期:109 年 07 月 07 日
證書編號:府社發展字第 109099 號
社團法人設立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110法登社字第 25 號
主旨:公告巫鴻澤等聲請辦理社團法人彰化縣田尾休閒農業協會設立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俟聲請人完成法人登記程序並繳驗財產已移轉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後,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 – 《閱讀全文》
公告 ANNOUNCEMENT
促進田尾鄉休閒農業發展獎勵辦法
田尾鄉休閒農業協會Line群組版規… 閱讀全文